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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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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0 09:4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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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沙洋经济开发区、滨江新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机关对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共54件)
1.《沙洋县案件暂扣款(物)管理暂行办法》(沙政办发〔2001〕7号)
2.《沙洋县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沙政办发〔2007〕30号)
3.《沙洋县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沙政办发〔2009〕53号)
4.《沙洋县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暂行办法》(沙政办发〔2012〕64号)
5.《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规定》(沙政发〔2014〕7号)
6.《沙洋城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公益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沙政办发〔2014〕52号)
7.《沙洋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试行)》(沙政办发〔2015〕21号)
8.《沙洋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试行)》(沙政办发〔2015〕22号)
9.《沙洋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实施办法》(沙政办发〔2015〕23号)
10.《沙洋县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沙政办发〔2015〕52号)
11.《沙洋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试行)》(沙政办发〔2016〕11号)
12.《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沙政发〔2017〕4号)
13.《关于公布沙洋县乡镇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的通知》(沙政发〔2017〕11号)
14.《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通知》(沙政办发〔2017〕4号)
15.《关于处理全县不动产登记工作中相关问题的意见(试行)》(沙政办发〔2017〕19号)
16.《关于印发沙洋县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沙政办发〔2017〕25号)
17.《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沙政办发〔2017〕27号)
18.《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通知》(沙政办发〔2017〕32号)
19.《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意见》(沙政办发〔2017〕41号)
20.《沙洋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沙政发〔2018〕1号)
21.《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沙政发〔2018〕6号)
22.《县人民政府国税地税机构改革涉及县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执行问题的通知》(沙政发〔2018〕8号)
23.《沙洋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沙政发〔2018〕11号)
24.《沙洋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办法》(沙政办发〔2018〕8号)
25.《沙洋县紧密型医疗共同体实施方案(试行)》(沙政办发〔2018〕14号)
26.《沙洋县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实施方案》(沙政办发〔2018〕15号)
27.《沙洋县农村改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沙政办发〔2018〕20号)
28.《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沙政办发〔2018〕23号)
29.《关于印发力戒形式主义减轻基层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沙政发〔2019〕3号)
30.《沙洋县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实施办法》(沙政发〔2019〕5号)
31.《关于调整沙洋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标准的通知》(沙政办发〔2019〕7号)
32.《沙洋县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方案》(沙政办发〔2019〕8号)
33.《沙洋县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沙政办发〔2019〕9号)
34.《沙洋县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补充意见》(沙政办发〔2019〕10号)
35.《沙洋县房屋征收工作方案》
36.《沙洋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实施细则》
37.《沙洋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沙政发〔2020〕4号)
38.《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沙政办发〔2020〕5号)
39.《沙洋县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实施意见》(沙政办发〔2020〕12号)
40.《沙洋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41.《关于印发沙洋县县镇村三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的通知》(沙政办发〔2021〕4号)
42.《沙洋县财政出借资金管理办法》(沙政办发〔2021〕6号)
43.《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沙政办发〔2021〕11号)
44.《关于印发沙洋县支持新一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政策措施的通知》(沙政办发〔2021〕13号)
45.《关于印发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促进县域人力资源集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沙政发〔2022〕5号)
46.《沙洋县招商引资政策(2022版)》(沙政发〔2022〕6号)
47.《关于印发沙洋县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措施的通知》(沙政办发〔2022〕2号)
48.《沙洋县委托招商管理办法》(沙政办发〔2022〕4号)
49.《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的意见》(沙政办发〔2022〕9号)
50.《关于印发沙洋县促销费稳增长工作措施的通知》(沙政办发〔2022〕10号)
51.《沙洋县园区重资产管理办法》(沙政办发〔2022〕12号)
52.《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沙政办发〔2022〕14号)
53.《沙洋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沙政办发〔2022〕17号)
54.《沙洋县城区违法建设处理办法》(沙政办发〔2022〕21号)
二、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或废止(共24件)
1.《沙洋县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沙政发〔2004〕6号),《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废止后需相应废止。
2.《沙洋县社会保障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沙政办发〔2007〕68号),已过有效期。
3.《沙洋县司法救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沙政办发〔2008〕94号),文件内容无法继续适用。
4.《沙洋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精细化管理实施办法》(沙政办发〔2014〕50号),部分内容与省财政厅 省应急管理厅重新印发的《湖北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冲突。
5.《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城人口集聚的意见(试行)》(沙政发〔2015〕4号),已过有效期。
6.《沙洋县汉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沙政办发〔2015〕36号),已过有效期。
7.《关于公布县级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沙政发〔2017〕2号),省市指导清单已发生变化。
8.《关于实施质量强县战略的决定》(沙政发〔2017〕9号),文件主要内容为阶段性工作任务,现已完成。
9.《关于印发沙洋县税收共治实施办法的通知》(沙政发〔2017〕12号),市级已制定新文件。
10.《关于建立沙洋县县级部门监管清单的通知》(沙政发〔2017〕14号),因机构改革部门事项不匹配。
11.《关于公布沙洋县县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沙政发〔2017〕15号),已制定新文件。
12.《关于印发沙洋县禁止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沙政办发〔2017〕1号),已过有效期。
13.《沙洋县分级诊疗工作实施办法》(沙政办发〔2017〕20号),市级已制定新文件。
14.《沙洋县产业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沙政办发〔2017〕29号),已过有效期。
15.《沙洋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沙政办发〔2017〕34号),已制定新文件。
16.《沙洋县企业科技创新综合考评奖励办法(试行)》(沙政办发〔2017〕36号),已过有效期。
17.《关于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沙政办发〔2017〕37号),已过有效期。
18.《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沙政发〔2018〕10号),文件工作目标2022年截止。
19.《防灾减灾体质机制改革实施意见》(沙政办发〔2018〕29号),机构改革后职能调整,部分内容难以适用。
20.《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沙政发〔2019〕4号),文件任务已完成。
21.《关于开展三轮车和老龄人代步车整治行动的通告》,文件主要任务为阶段性工作安排,已过适用期。
22.《关于印发沙洋县2021年度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沙政办发〔2021〕9号),已过适用期。
23.《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意见》(沙政发〔2022〕2号),已过适用期。
24.《关于印发沙洋县2022年度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沙政办发〔2022〕5号),已过适用期。
三、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共4件)
1.对《沙洋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沙政办发〔2014〕27号)作如下修改:
第一条“《湖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试行办法》(鄂民政发〔2008〕51号)”后增加“、《湖北省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鄂退役军人发〔2022〕53号)”。
将第十条“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医疗门诊补助资金,由县财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按每人每年2500元的标准筹集并划转。五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门诊补助资金,由县财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筹集并划转。当年超支部分”修改为“残疾退役军人在医疗机构就医,凭残疾军人证与同职级现役军人享受同等水平的挂号、就诊、检查、治疗、取药、入院全流程优先,以及就诊场所、病房条件等优待,并免除门急诊挂号费。医疗补助资金当年超支部分”。
将第三十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2.对《沙洋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沙政发〔2017〕6号)作如下修改:
将“二、主要内容”第(一)项审查范围中“市场准入”修改为“市场准入和退出”,“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修改为“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修改为“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删除“二、主要内容”第(二)项审查方式中“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政策制定机关应做出公平竞争审查报告,公开公平竞争审查结果,”。
删除“二、主要内容”第(三)项审查标准2.4和3.2中“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
将“二、主要内容”第(四)项例外规定中“经济安全、文化安全”修改为“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修改为“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
将“三、实施方式”第(一)项建立工作机制中“县物价局、县发改局、县政府法制办、县商务局、县工商局、县招商局、县行政审批局等部门”修改为“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司法局、县行政审批局、县招商中心等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物价局”修改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
将“三、实施方式”第(二)项有序清理存量中“对现行政策措施、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2017年底前完成清理”修改为“定期清理现行政策措施、文件”。
删除“三、实施方式”第(三)项定期评估完善中“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删除“四、保障措施”第(一)项健全市场竞争机制中“中央、省、市、县党委和政府关于”。
3.对《沙洋县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沙政办发〔2017〕26号)作如下修改:
将文件名中“暂行”删除。
4.对《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沙政办发〔2020〕13号)作如下修改:
第一段文件制定依据增加《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
将“三、规范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整段修改为“三、严格耕地‘进出平衡’ 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的,须按照‘入大于出、以入定出、入优出劣’的原则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各镇(区)应统筹考虑辖区内设施农用地需求,每年3月底前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备耕地‘进出平衡’转入地块,编制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方案。报备的转入地块复耕后,经验收合格方可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
将“六、规范用地备案程序”第(二)项项目选址中“选址范围内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或林地的,须先行办好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或林地审批后方可确定选址”修改为“选址范围内涉及林地的,须办好林地审批后方可确定选址”。
将“七、切实明确工作责任”中“落实土地复垦责任、林地审批手续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工作”修改为“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土地复垦责任及林地审批工作”。
沙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6日
信息来源:沙洋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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